(2015)宁刑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雄添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183号罪犯林雄添,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雄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罪犯林雄添于2013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闽宁监假字(2015)06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林雄添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雄添服刑期间曾二次违规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罪犯林雄添之胞妹林玲已与宁德监狱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蕉城区司法局出具蕉司矫评估(2015)4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罪犯惩奖审批表;3、(2013)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本院认为,罪犯林雄添服刑期间虽曾违规被扣分,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雄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小杏代理审判员崔龙生代理审判员韦晓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