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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行收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范永红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收字第2号起诉人范永红,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起诉人范永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称,其于1992年8月在民勤县食品公司参加工作,1995年5月经考试培训被调入民勤县商业局下设的百货公司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干部,1998年被纳入国家公务人员,享受中央财政工资。中石油公司甘肃省武威市销售分公司、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交接人事档案、补交养老金时,错误录入个人信息,并将其变换为工人身份,导致其提前退休,工资待遇降低。现请求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中石油公司甘肃省武威市销售分公司确认其国家干部身份,赔偿差额工资28万元,说明以什么理由将其病退并修正组织代码与社保账号个人编号一致、姓名和身份证在系统数据库相匹配。经审查,本院认为,范永红所诉事由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永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厍运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