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颜大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颜大伟,杨文超,鲍殿汗,史梅兄,纪理华,颜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阳。委托代理人刘当林。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大伟。被执行人颜大伟。被执行人杨文超。被执行人鲍殿汗。被执行人史梅兄。被执行人纪理华。被执行人颜廷勇。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颜大伟、杨文超、鲍殿汗、史梅兄、纪理华、颜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703466.97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以703466.9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全自动电脑缝纫机等37项187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颜大伟、杨文超、鲍殿汗、史梅兄、纪理华、颜廷勇对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淮安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颜大伟、杨文超、鲍殿汗、史梅兄、纪理华、颜廷勇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除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胜市创胜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相关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