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伍与杨秋良、任丽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伍,杨秋良,任丽明,王金柱,李小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伍,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良,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丽明,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秋良的妻子,被告王金柱,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法,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伍诉被告杨秋良、任丽明、李小法、王金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小法、王金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伍撤回对被告王金柱、李小法的起诉。审 判 长 姚素青审 判 员 樊世凯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