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劳仲撤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李春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春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劳仲撤字第3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李春阁,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日到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0.00元,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单所显示的工资18000.00元,是申请人一次性发放的2014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并非一个月的工资,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月工资18000.00元并据此计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春阁在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莲池M2酒吧从事副经理工作。2015年1月,申请人通过银行给申请人发放工资18000.00元,申请人主张该工资是2014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主张该工资系2014年12月的工资,并陈述2014年10月、11月的工资已经以现金形式发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提交高涛、尹吉亮、王丽娜、王玉涛、姬长徐等人的劳动合同及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证明公司其他员工工资2000.00元-5000.00元及其与被申请人同岗位的员工的工资为5000.00元左右,用以佐证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6000.00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春阁称18000.00元是2014年12月份的工资,2014年10月、11月是以现金发放的,但被申请人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陈述的事实,且其主张的工资数额与本院查明的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工资数额不符,故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1号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月工资18000.00元并据此计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证据不足。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56-1号裁决。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芒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史玉芬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