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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波与潼南县西建装饰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黄波,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潼南县西建装饰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黎园路97号,注册号500223200030359。负责人尹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与被告潼南县西建装饰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