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全海与姜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海,姜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刘全海。被告姜汉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