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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全海与姜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海,姜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刘全海。被告姜汉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