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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赵某用4300元现金向绰号“黑强”的男子购买了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4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赵某吸食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后,随身携带剩余49颗净重共4.63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4袋净重共6.257克的甲基苯丙胺至红伟宾馆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持有10.893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自制吸壶、4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14袋甲基苯丙胺;3.书证: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州公(刑)行决字(2012)第626号;4.鉴定意见: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刑)鉴(化)字2015(05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