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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杨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杨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张大勇,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泽,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醒龙,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张大勇诉被告杨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醒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勇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勇撤回对被告杨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已减半),邮寄费40.00元,合计630.00元,由原告张大勇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