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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呼生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云,呼生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呼生桂,男,1963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成云与呼生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生桂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李成云5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