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呼生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云,呼生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呼生桂,男,1963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成云与呼生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生桂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李成云5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