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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徐文龙与魏顺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魏顺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徐文龙。被告魏顺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路111号。委托代理人刘娅,该保险公司常州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徐文龙诉被告魏顺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陈锌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