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572号原告邵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春辉,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春辉、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2011年9月1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8月2日婚生女徐淑婷出生,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其为解脱双方精神束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徐淑婷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辩称,其与被告结婚不易,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不同意离婚。其承认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不足的地方,并承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予以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8月2日,婚生女徐淑婷出生。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努力经营夫妻关系,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