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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祝日照与陈根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日照,陈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祝日照。被执行人:陈根生。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根生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过本院调查,陈根生在安徽省旌德县版书乡南关村下胡片有合法林场一处,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根生(公民身份号码:××)地处安徽省旌德县版书乡南关村下胡片30亩林场(林权证号:旌林证字(2014)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