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杉杉、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杉杉,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委托代理人杨永川,该银行员工。被告谢杉杉。被告谢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杉杉、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杉杉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友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