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林与被告马海车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米东区*队。被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米东区*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