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应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临泉县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合肥新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星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