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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泽、孙芯与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泽,孙芯,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37号申请人孙泽,男,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孙芯,女,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被申请人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汪明辉。被申请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山盆镇。法定代表人汪明辉。被申请人汪明辉,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孙泽、孙芯以被申请人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顺利实现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孙玉存、应智群自愿以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05.82平方米)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泽、孙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鼎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明辉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孙玉存、应智群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705.8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