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24号原告:殷某某,居民。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殷某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