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泽华与被申请人赵学高、胡幺妹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泽华,赵学高,胡么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保字第20号申请人候泽华,男,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赵学高,男,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胡么妹,女,住临澧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赵学高、胡么妹在申请人候泽华经营部赊购饲料,经双方结算,累计欠货款12万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万元,至今未偿还。现申请人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物即申请人候泽华所有的位于临澧县望城乡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候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学高、胡么妹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候泽华所有的位于临澧县望城乡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