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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桂市刑申字第19号余良成: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原审认定7万元受贿款中包含部分劳务费用,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本案中,申诉人余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裁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性质,结合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余良成认为原审认定7万元受贿款中包含部分劳务费用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务关系,因此,申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