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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颜成刚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某某赔偿各项医疗费用共计4532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晓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候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