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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小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少学与张颜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少学,张颜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小额字第14号原告罗少学,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6日。被告张颜如,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少学诉被告张颜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少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少学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运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