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小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少学与张颜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少学,张颜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小额字第14号原告罗少学,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6日。被告张颜如,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少学诉被告张颜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少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少学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运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