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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梦迪与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梦迪,李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08号原告:朱梦迪,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泰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红(曾用名李建宏),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梦迪与被告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梦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梦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梦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