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51号原告廖某,男。被告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