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金德洋,董事长。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温浪,经理。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签订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岳西瑞城文化街门楼石材干挂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工。合同固定价格为36万元,并约定在干挂骨架焊接结束通过建设方验收后支付劳务费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剩余31万元。该工程在2014年11月即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劳务费5万元和工程款10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温浪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的事实,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求,举出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联系单各1份,证明工程情况及总体价格;3、欠条1份,证明目前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认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9月签订《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岳西瑞城文化街门楼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石材除外),工程总价款为36万元,工期为2014年10月15日前完工。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即在工程干挂骨架焊接结束通过建设方验收后支付5万元,剩余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付清。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温浪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的事实,但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经营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就合同价款及付款时间均有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应按时、按量支付相应款项。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工程款2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应该支付的具体时间��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本院酌定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鸿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