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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杜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杜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