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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兴芬与杨洪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芬,杨洪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赵兴芬,女,生于1947年6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晏平,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洪,男,生于1987年8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芬诉被告杨洪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芬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芬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兴芬负担。审 判 长  姚 林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