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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志国与王庆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96号原告高志国。被告王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国与被告王庆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