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乌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始兴县人,住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407。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南雄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4。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修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自2011年开始,被告常因小事殴打原告。2013年7月,被告在广州打工时暴力殴打原告,工厂老板还要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但被告却无任何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4年年初被告又殴打原告,被其父亲制止。2015年6月24日被告在江西大余又打伤原告。原告实在不堪忍受这种痛苦,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被告所讲的不完全属实,被告只打过原告2次,都是因为小事引起,每次都是原告先动手打被告。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脾气暴躁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表示会改变自己的脾气性格,夫妻是可以和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书及本院的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矛盾主要是因家庭琐事争吵引起,双方在处理家务时,未做到多沟通,而用些偏激的行为,尤其被告未冷静解决,而脾气暴躁动手打原告是错误,影响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会改正,认为夫妻感情可以和好。另外,原、被告婚生孩子年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修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明附附注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