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俊与高远红、龙云碧、兰福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高远红,龙云碧,兰福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周俊,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高远红(曾用名:高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龙云碧,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远红之妻。被告兰福航,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被告高远红、龙云碧、兰福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