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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吴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光辉,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