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XX与范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范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彭XX,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范小东,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范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XX负担。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