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林申请执行李琼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何林。被执行人李琼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新津民初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琼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琼霞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永商镇生产巷门牌*号*楼住宅(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栋*楼*号车库(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楼商业铺面(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宅(业务件号:权*****)系被执行人李琼霞及其丈夫牟文洪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琼霞及其丈夫牟文洪所有的位于永商镇生产巷门牌*号*楼住宅(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栋*楼*号车库(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楼商业铺面(业务件号:权*****)、五津镇正东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宅(业务件号: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琼霞及其丈夫牟文洪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林枫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