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郭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勇,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11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郭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某某宾馆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9.1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6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检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毒品、称重照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九法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郭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共计58.78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郭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郭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年2022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58.7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忠民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周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