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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凤花与沙河市石岭水库管理处、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申凤花,待业。委托代理人陈亚微。委托代理人王首刚,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石岭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沙河市石岭水库。法定代表人范中民,处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现平,系赵某父亲。被告赵现平。被告孟粉霞,系赵某母亲。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同铭,系李某父亲。被告李同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凤花与被告沙河市石岭水库管理处、赵某、赵现平、孟粉霞、李某、李同铭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凤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申凤花负担。审判员王世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国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