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雷文伟与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伟,XX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0号原告:雷文伟,;。被告:XX云。原告雷文伟与被告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XX云归还原告雷文伟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3日,被告XX云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期自2012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2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按季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雷文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被告XX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