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与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秀丽、宋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秀丽,宋继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23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负责人:俞雪松,支行行长。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总经理。被告:刘秀丽。被告:宋继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与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秀丽、被告宋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金泰二路西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K20XX05号)及房产5套(房产证号分别为:宿字第××、20××25、20××26、20××27、20XX28号)予以查封。对被告刘秀丽在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予以查封。原告以上级行的账户资金XXX万元提供担保(户名: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开户行:建设银行宿州科技广场支行;账号:34×××32)。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金泰二路西侧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州国用(2013)第K20XX05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金泰二路西侧的房产5套(房产证号分别为:宿字第××、20××25、20××26、20××27、20XX28号)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刘秀丽在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予以查封。四、对原告提供的本单位账户(户名: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开户行:建设银行宿州科技广场支行;账号:34×××32)XXX万元予以冻结。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