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成旺与樊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旺,樊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旺被执行人樊元英李成旺申请执行樊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樊元英清偿李成旺本金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该款从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不得高于双方的约定,即月利率1.2%。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樊元英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成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成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