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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建明与丛远华、王金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明,丛远华,王金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地产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86号原告江建明。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远华。被告王金华。委托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室。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懋,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保利地产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明与被告丛远华、王金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利地产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建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