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同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服务化工循环产业园征地拆迁指挥部从事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江山村为马某、陈某某、伍某某三户村民补贴的358500元安置房购房款以及应支付给江山实业公司的177289元购砖款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财政所报出后,未及时支付,而是长期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上(该账户用于存放征地拆迁资金和江山村集体资金),并多次挪用上述款项,为自己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共计51539.24元,后胡某某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社区矫正机关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锦绣江山东南幢住宅楼修建合同、关于锦绣江山东南幢住宅楼的决议、锦绣江山东南幢还建房补差结算情况、关于爱国润滑油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情况的说明、关于永发能源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情况的说明、关于荆门热电厂三期线路拆迁及天茂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情况的说明、爱国润滑油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支付单、永发能源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支付单、荆门热电厂三期线路拆迁及天茂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支付单、锦绣江山东南幢住宅楼修建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说明、掇刀区财政实拨支付凭证、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交易回单、北京塝小区(江山村)还建房分配大会会场纪律、方案简述及流程、分配选择意愿书、个人意愿填写情况统计明细表、房屋分配明细表、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2011年至2014年安置房情况、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协议、记账凭证、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掇刀区预算外资金付款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单、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证明、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燃料乙醇和二甲醚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专题协调会议备忘录、江山村平面图、记账凭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进账单、永发能源项目占地拆迁还建房补贴款支付单、情况说明、大额资金领用申报表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单、胡某某的账户转存情况表、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农业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表、个人理财明细、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说明、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人口信息表、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民委员会证明、白庙街道服务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征地拆迁指挥部通讯录、掇刀区服务化工循环产业园拆迁指挥部生活补助、车辆燃料补助、加班及通讯补助、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村干部在从事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35789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胡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金华代理审判员黄明月人民陪审员徐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