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常某某,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