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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常某某,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