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泰贵与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泰贵,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44号原告吴泰贵,男,汉族,1950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帝都广场一层10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2291-2。法定代表人刘敬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正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泰贵与被告重庆金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泰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泰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泰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泰贵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