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