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6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某,现已成年,被告婚后脾气暴躁,并殴打我,现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6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某,1997年8月7日出生。另查,原告李某某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现原告李某某系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起诉状及当庭陈述;2、结婚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4)年鞍西民二初字第692号卷宗中照片一组。被告徐某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原告李某某已经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后,离婚意愿仍然十分坚决,并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案被告徐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法院参与诉讼及调解工作,并未做出和好的努力。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