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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争议的事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无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 瑜审判员 杨顺长审判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楚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