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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潜山县天柱山林场与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天柱山林场,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潜山县天柱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储向前,场长。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天柱山林场诉被告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此合同纠纷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天柱山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潜山县天柱山林场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