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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俞均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李俞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海鸣。委托代理人:陈建成,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俞均(曾用名李庆虎)。委托代理人:曹树甲,单县清雅法律服务所。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俞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成,被上诉人李俞均的委托代理人曹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6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