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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万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万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万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敏,董事长。上诉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该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为各方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若协议任何一方造成违约,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五华区,双方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