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改民与被告张发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改民,张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小字第8号原告齐改民,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张发林,又名张铁旦,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改民与被告张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改民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