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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改民与被告张发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改民,张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小字第8号原告齐改民,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张发林,又名张铁旦,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改民与被告张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改民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