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代权与刘礼波欠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代权,刘礼波,徐永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徐代权,男,生于1947年9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礼波,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第三人徐永江,男,生于1974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代权与被告刘礼波、第三人徐永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代权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代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柏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